中国声乐学会章程 (“中国唱法”声乐学会成立大会1996年1月30日通过)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声乐学会,是全国声乐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,受中国音乐家协会书记处领导。 第二条 学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唯物主义辩证法,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,认真贯彻“百花齐放,百家争鸣”方针,面向中国,面向世界,面向未来。 第三条 学会的主要任务是:大力倡导“中国唱法”,总结“中国唱法”的理论经验,做好“中国唱法”的普及和推广活动,开展国内外音乐学术交流,团结我国广大词曲作家和音乐工作者,为促进中国声乐学派的建立和发展做出贡献。 第四条 “中国唱法”是继承了中华民族声乐传统之精华,借鉴了西洋先进歌唱技法及教学手段,以标准普通话、地方方言、少数民族语言、丰富圆润的语音韵律及中华民族音乐语汇为规格,唱出具有中国特色的、时代的、为中国人民审美情趣所欢迎的唱法。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承认“中国声乐学会章程”,本人提出申请,由一名理事或两名会员介绍,经驻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会员。 第六条 会员条件:凡热心于“中国唱法”艺术实践,致力于“中国唱法”研究,具有大专以上学历(并工作三年以上)的音乐工作者、专业、业余歌手,均可申请入会。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: 1.选举权、被选举权; 2.对学会的工作提出建议、批评; 3.优先参加学会有关学术活动; 4.优先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; 5.遵守学会章程; 6.执行学会决议,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; 7.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普及“中国唱法”教学辅导活动; 8.按期缴纳会费; 第八条 会员入会须按学会章程规定办理入会手续,并由学会颁发会员证。会员有退会的自由。 第九条 凡触犯法律和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,经常务理事会决定,予以取消会籍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。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3—5年召开一次,其职责是: 1.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; 2.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 3.审议学会经费收支情况; 4.修改会章; 5.选举新的理事会;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。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、协商、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。理事可以连选连任。 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。理事会的组成,要体现老、中、青结合。 理事会的职责是: 1.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 2.制定学会活动计划; 3.组织开展学会活动; 4.审议、批准会员入会; 5.监督活动经费使用情况; 6.召开下届会员大会; 7.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。 第十二条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,选举常务理事会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会选举会长、副会长。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。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,设立秘书长和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。秘书长和若干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。 第十四条 学会的办事机构在学会会长的领导下,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。 第十五条 凡对学会有重大贡献和资助的人士,可授予荣誉称号,或聘请担任本届学会的名誉职务。
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: 1.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、团体及个人资助和捐赠; 2.举办各种培训、教学、演出活动的收入; 3.会员会费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