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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会章程

 中国声乐学会章程
 (“中国唱法”声乐学会成立大会1996年1月30日通过)

 

第一章  总  则

  第一条  中国声乐学会,是全国声乐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,受中国音乐家协会书记处领导。
  第二条  学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唯物主义辩证法,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,认真贯彻“百花齐放,百家争鸣”方针,面向中国,面向世界,面向未来。
  第三条  学会的主要任务是:大力倡导“中国唱法”,总结“中国唱法”的理论经验,做好“中国唱法”的普及和推广活动,开展国内外音乐学术交流,团结我国广大词曲作家和音乐工作者,为促进中国声乐学派的建立和发展做出贡献。
  第四条  “中国唱法”是继承了中华民族声乐传统之精华,借鉴了西洋先进歌唱技法及教学手段,以标准普通话、地方方言、少数民族语言、丰富圆润的语音韵律及中华民族音乐语汇为规格,唱出具有中国特色的、时代的、为中国人民审美情趣所欢迎的唱法。
 

 第二章  会  员

  第五条  凡承认“中国声乐学会章程”,本人提出申请,由一名理事或两名会员介绍,经驻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会员。
  第六条  会员条件:凡热心于“中国唱法”艺术实践,致力于“中国唱法”研究,具有大专以上学历(并工作三年以上)的音乐工作者、专业、业余歌手,均可申请入会。
  第七条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:
  1.选举权、被选举权;
  2.对学会的工作提出建议、批评;
  3.优先参加学会有关学术活动;
  4.优先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;
  5.遵守学会章程;
  6.执行学会决议,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;
  7.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普及“中国唱法”教学辅导活动;
  8.按期缴纳会费;
  第八条  会员入会须按学会章程规定办理入会手续,并由学会颁发会员证。会员有退会的自由。
  第九条  凡触犯法律和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,经常务理事会决定,予以取消会籍。

第三章  组织机构

  第十条 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。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3—5年召开一次,其职责是:
  1.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;
  2.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  3.审议学会经费收支情况;
  4.修改会章;
  5.选举新的理事会;
  第十一条 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。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、协商、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。理事可以连选连任。
  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。理事会的组成,要体现老、中、青结合。
  理事会的职责是:
  1.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  2.制定学会活动计划;
  3.组织开展学会活动;
  4.审议、批准会员入会;
  5.监督活动经费使用情况;
  6.召开下届会员大会;
  7.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。
  第十二条 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,选举常务理事会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会选举会长、副会长。
 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。
  第十三条 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,设立秘书长和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。秘书长和若干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。
  第十四条  学会的办事机构在学会会长的领导下,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。
  第十五条  凡对学会有重大贡献和资助的人士,可授予荣誉称号,或聘请担任本届学会的名誉职务。

 

 第四章  经  费

  第十六条  经费来源:
  1.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、团体及个人资助和捐赠;
  2.举办各种培训、教学、演出活动的收入;
  3.会员会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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